ST中基11月7日公告,近日收到新疆證監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29號“關于對中基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公司訴訟代理律師于峰在3月23日已收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5690號,最高院就公司與新疆錦晟胡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給予裁定結果,駁回了公司的再審申請,但公司未及時在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報中披露該事項,遲至3月29日才發布臨時公告對該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情況進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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